□舒銳
  近日有群眾舉報黑龍江省鶴崗市興安區有礦難發生並被瞞報。18日下午,記者與鶴崗市政府相關領外接式硬碟導及工作人員一同前往被舉報煤礦進行核查。途中意外遭遇障礙,車輛無法通過。記者拿出相機對當時的情況進行拍照留證,當拍了一張帶有鶴崗市一位副市長的照片時,卻遭到這位副市長的指責,稱自己有“肖像權”,強令記者刪除對他拍的照片。
  每個人都有肖像權,這位副市長當然也不例外。一般而言,肖像權有兩層含義,在積極意義上,對自己肖像有支配與控制權;在消極意義上,肖像不受他人侵犯。在法律層面侵犯肖像權主要包括三類行為,一是毀損、玷污、惡意歪曲他人肖像的行為;二是以他人肖像營利東森房屋的行為。記者只是對現場情況進行拍照留證,顯然並沒有侵犯這位副市長的肖像權;三是利用他人肖像以侵犯他人隱私,從而給其名譽帶來不良影響。
  同時,任何權利都是有邊界的,肖像權也是如此。由於隸屬於身份權,肖像權的外延往往和肖像的主體身份相掛鉤。對於未成年人肖像,法律有著特殊保護。而對於公眾人物以及公務人員而言,肖像權則需要受到更外接式硬碟多的限制。
  其中一種限制就是在大多情況下,他們的肖像權需要讓渡於社會監督以及新聞採訪權。新聞採訪權是社會監督權的衍生。新聞記者在公共場合,無須徵得他們的同意可隨意拍攝;公眾microSD人物在公共場合的演講、表演、比賽及社會活動等可隨意拍攝;公務人員的公務活動,可隨意拍攝。對於他們的肖像權保障而言,一般以事後救濟為主。只要媒體沒有惡意使用、故意醜化肖像則不存在侵權。
  如此看來,鶴崗市這位副市長不僅沒有理解肖像權的法律含義,更拿之對抗媒體的監督權,竹北售屋不免貽笑大方。這在本質上,其實還是反映出一些官員在媒體監督下,唯恐逃之不及的天然衝突。
  在有群眾舉報當地發生了礦難的語境下,當地官員本應和新聞媒體一道查清事實真偽,公開公正執法,對媒體坦誠布公,積極配合輿論調查。因拒絕、不配合監督所帶來的不良影響,將成為“礦難”的次生災難。
  這起“肖像權”引起的笑話正是一個反面典型,在當下,所有公務人員都需要有敢於監督的勇氣,善於面對鏡頭的能力,不斷推進透明、公開執法,只有公開才能獲取公信,只有透明才能得到公眾的諒解與支持。
  (原標題:“肖像權”豈是官員逃避監督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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