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在線報道: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即日起推出每月“回覆選登”,回答鄉鎮和農村基層黨員幹部身在基層碰到黨規黨紀方面的“疑難雜症”。第1期就農村基層黨員幹部廉潔自律問題進行答覆。
  每月“回覆選登”第1期答覆涉認定基層幹部貪污金額規定、鄉鎮街道幹部辦公用房面積標準、農村“一折通”案件定性、鄉鎮黨政人員是否為瀆職罪主體、廉潔自律規定中基層黨員違紀主體如何規定五個方面。
  答問全文如下:
  認定基層幹部貪污有沒有金額規定?
  網友“反腐利劍”:請問農村基層黨員幹部貪污、挪用、侵占公私財物處罰的額度是咋劃定的?
  中央紀委法規室:您好!綜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您咨詢的問題做如下解答。
  關於黨紀政紀處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農村基層黨員幹部有貪污、挪用、侵占違紀行為的,應當按照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對數額沒有作具體規定,但應當作為違紀行為的情節予以考慮。關於刑事處罰
  根據《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農村基層黨員幹部個人貪污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或者不滿5000元,但具有貪污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污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的,應當予以立案。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應當予以立案。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農村基層黨員幹部職務侵占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鄉鎮街道幹部辦公用房面積的標準是多少?
  網友“江湖笑”:《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明確了標準的範圍“本建設標準適用於全國縣級以上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未包括鄉鎮街道,想請教一下鄉鎮街道幹部辦公用房面積標準是多少,適用哪個文件規定?
  中央紀委法規室:《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第十三條明確規定,縣(市、旗)直屬機關中的科級幹部每人使用面積9平方米;科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6平方米。鄉鎮街道幹部一般為科級或者科級以下,辦公用房可參照此標準。
  農村“一折通”案件應如何定性?
  網友“zcwind”:在涉及現階段村幹部侵犯“一折通”案件中,按照要求,“一折通”應該是政府財政部門通過銀行直接補貼給農民群眾的,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經常出現村幹部代替群眾領取、擅自更改群眾的“一折通”戶名、更改“一折通”補貼面積、將村公用集體面積的“一折通”補貼非法占為己有等情況,目前基層該行為究竟應按照何種錯誤類別定性存在疑問:一是貪污,但爭議的焦點村幹部主體身份是否可以按照“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公務”來確定?因為“一折通”應該是不通過基層組織管理的。二是職務侵占,但職務侵占中明確規定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應屬農民群眾“一折通”補貼應該不屬於本單位財物。三是非法占有,但非法占有的主體身份要求是什麼?普通村幹部是否可以適用違反廉潔自律規定行為中關於“黨和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的主體身份?
  中央紀委法規室:您好!綜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您咨詢的問題做如下解答。
  一、《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農村黨組織、社區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中的黨員從事下列公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變相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分別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八十五條規定處理:(一)黨費、社保基金和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款物的管理;(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三)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四)土地徵用補償費的管理;(五)代徵、代繳稅款;(六)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征兵工作;(七)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八)依照黨內法規從事黨的紀檢、組織(人事)、宣傳等工作”。因此,村幹部中的黨員有上述行為的,應當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五條的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二、《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第二十二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成員有違反本規定第二章所列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關、部門依照職責權限給予警示談話、責令公開檢討、通報批評、取消當選資格等處理或者責令其辭職,拒不辭職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予以罷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因此,不是黨員的村幹部,有《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第二章所列的“在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各類救災救助、補貼補助資金、物資以及退耕還林退牧還草款物、徵地補償費使用分配發放等方面違規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虛作假、優親厚友”、“以虛報、冒領等手段套取、騙取或者截留、私分國家對集體土地的補償、補助費以及各項強農惠農補助資金、項目扶持資金”等行為的,應當由有關機關、部門依照職責權限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  (原標題:中紀委刊文答覆農村基層黨員幹部廉潔自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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